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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别把限定性捐赠说成定向捐赠

来源:九江市慈善总会 浏览人数:13056 发布日期:2020-02-29 11:15:20 【字体:


定向捐赠还是限定性捐赠?


2020年伊始,冠状病毒肺炎的疫情犹如一场风暴,突如其来,短时间内席卷全国,没有任何人可以置身事外。

让人振奋的是在这场不见硝烟的战役中,我们慈善组织响应政府号召,第一时间行动起来。自1月24日,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宣布捐赠3亿元人民币,设立第一期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基金后,越来越多的慈善组织参与到疫情防控物资的捐赠、志愿服务开展等行动中来,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并取得积极效果。

当前,抗击疫情进入关键时期,社会力量参与爱心捐赠的热情高涨。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一定要时时以法律为准绳,警惕可能涉嫌违反《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的问题,不能让慈善活动蒙上阴影。

此文欲通过探讨慈善活动中的一个具体操作来澄清一些容易模糊的概念,希望能够帮助慈善组织的运营更规范、更专业、更高效。


公告


2020年1月30日,武汉红十字会发布6号公告称:“境内外单位或个人如有定向捐赠意愿,可与定向捐赠医疗机构直接联系,确认后可以将捐献物资直接发往受捐单位。捐赠单位或个人如有捐赠凭证需要,后期可凭定向受捐单位证明在武汉红十字会补办捐赠手续。”

根据《慈善法》的规定,慈善组织是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公益性是它的核心构成要件,而公益性最本质的特征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公益不指向任何具体的特定目标,它强调的是面向社会公众,在确定受益人方面,慈善组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同时,为鼓励、促进慈善事业,《慈善法》第八十条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慈善财产通过慈善组织而抵达不特定的受益人,而不是发生在捐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直接赠与,正是捐赠方捐赠财产公益性的体现,由此才能正当享受法律赋予的公益性捐赠的税前抵扣优惠政策。

在本公告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慈善组织错误地混淆了“定向募捐”与“限定性捐赠”的概念。

《慈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同时《慈善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慈善组织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开展定向募捐。慈善组织开展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我们可以看出“定向募捐”是从募捐来源、募捐对象对募捐活动进行规范,它更多对应了《基金会管理条例》规范的非公募基金会、公益类社会团体等。

 我们再来看看“输出端”——慈善组织募集到的财产,其用途应符合该慈善组织的宗旨及业务范围。同时,根据《慈善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此外,《慈善法》第四十条规定,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由此可知,捐赠方可以通过捐赠协议,可以对其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式进行约定,具体主要包含时间限制及用途限制。


如某捐赠方于2019年向某基金会捐赠300万元,要求该基金会分3年,每年使用100万元将此笔捐赠用于贫困学生奖学金项目,则捐赠方为该基金会什么时间使用此项捐款设置了时间性限定以及用途限制。


总结 ●




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召开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强调,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依法规范捐赠、受赠行为,确保受赠财产全部及时用于疫情防控。那么对于慈善组织来说,“定向募捐”和“限定性捐赠”不能随意混淆,更不应被偷换概念为“定向捐赠”,有的慈善组织由于主体意识丧失、业务能力不足、矫枉过正原因等,由捐赠方直接指定特定的受益对象,造成了慈善组织在慈善活动的多个环节的缺位、失位。

作者:李季,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来源:致诚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