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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江市慈善总会章程

    (2019年6月26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九江市慈善总会。英文名称:Jiujiang  Charity  Federation, 缩写JCF。会徽选用中华慈善总会会徽。会歌为《爱满人间》。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地方公募慈善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属群众团体性质。本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中国九江市辖区内以及许可的其他地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慈心为怀,引人向善,公益为本,扶危济困。弘扬传统美德,汇聚爱心善举,服务社会所需,高举“爱满人间”旗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九江市民政局,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国共产党九江市社会组织委员会,接受九江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是九江市滨江路91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募和管理九江市慈善总会基金及各专项基金;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扶助和精神抚慰。

    (二)扶贫济困。大力实施安老助孤、救急济困、助学支教、助医关怀等慈善项目。

    (三)公益援助。积极参与公益事业,实施见义勇为、科技帮扶、环境保护、关爱道德模范等慈善项目,促进教育、科学、文化、体育、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公益事业的发展。

    (四)志愿服务。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事业的义工、志愿者等慈善公益力量,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建立健全志愿者注册登记、管理培训、考核评价、志愿服务记录、激励嘉奖等制度,推动全市慈善服务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五)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济救灾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境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

    (六)合作交流。加强与国内慈善公益组织及爱心人士的联系与往来,开展交流与合作,参与地区间的慈善援助活动。

    (七)事业拓展。开展慈善理论与发展战略研究,探索适合本地实际的慈善事业发展路子;设立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本会宗旨的相关机构,筹措慈善资金;为兴办慈善事业的自然人、法人提供帮助和服务,培育慈善组织,壮大慈善力量。

    (八)慈善宣传。建立宣传平台,普及慈善知识,树立慈善意识;开展“慈善日”纪念宣传活动,弘扬慈善文化;公开慈善信息,展示工作成果。着力打造本会“爱满人间”特色鲜明的主题品牌,“爱满人间”就是让爱民之心、关怀之情、博爱之美、慈善之真无处不在,让关爱困难群众之心充满社会、撒满人间每一个角落,让关爱成为社会公德的最强音,成为九江市精神文明建设的主旋律;

    (九)业务指导。对全市慈善组织及本会会员单位的慈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规范内部管理和资金项目的运作,依法开展慈善活动;总结全市慈善组织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开展业务培训,增强业务素质;加强工作调研,反映各界人士对慈善事业的意见、建议,维护合法权益,促进全市慈善组织与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十)其他方面的相关业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的发起单位和个人、本会组建期间捐赠创始基金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会组建作出一定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为本会创始人,是本会永久会员,贡献突出的授予荣誉称号;

    (二)认可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自身或动员他人自愿捐赠发展基金,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三)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中任一款条件的,不限民族、户籍、信仰、法人或自然人,即可为本会会员。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经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各类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利;

    (三)享有本会优先服务权;

    (四)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维护本会社会形象;

    (三)为本会发展尽己所能;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书面提出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九江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由热心于本市慈善公益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对本市慈善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组成。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聘请名誉会长,授予荣誉会长、副会长等称号;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四条之(一)、(三)、(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项;

    (三)负责本会终止时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1-3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组成人员由捐赠人代表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长和副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十九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向捐赠人说明资金用途和监管方法;

    (三)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和专项审计;

    (四)必要时可向会长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

    (五)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心慈善事业,对本会发展贡献突出;

    (二)公道正派,作风优良,有奉献精神,不在本会领取工资报酬;

    (三)有较强的领导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

    (四)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九江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九江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负责督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有关决议的落实;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会长可以委托授权常务副会长或副会长主持工作,履行会长指定的职责。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或全面主持日常工作的总会领导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可在本市相关系统设立分会,分会是本会的分支机构,根据总会的任务负责本系统的慈善工作,不具有法人资格。各县(市、区)等地方慈善组织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十六条  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立综合部、项目(筹募)部、志愿服务部等工作部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慈善基金的增值收益;

    (三)接受捐赠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本会的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资产用途:

    (一)组织实施慈善项目,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二)组织开展慈善义工(志愿者)活动;

    (三)慈善项目运作及日常开支;

    (四)其他必要的活动经费支出。

    本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捐赠具体使用方式,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用途时,本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二十九条  所有收支管理遵循公开透明原则,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依法实行完全独立的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财务收支定期接受审计,并向捐赠人和社会公布审计结果,接受审计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出纳必须专职,财务会计人员岗位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年检、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及清算,应当由具有专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私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的2/3。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500万元的慈善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备。

    第三十九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本会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应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慈善组织,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6月26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